8月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加大对援企稳岗人社政策的宣传力度,该厅对当前正在施行的援企稳岗人社政策进行汇总整理,按人社部统一要求制作了湖南人社政策服务包,以便于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包含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一次性扩岗补助等等在内的惠企补贴政策。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免申即享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需具备以下条件,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同时,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全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的17个其他特困行业,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每名参保职工补贴500元
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此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全年,累计出现1次(含)以上被认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用人单位符合发放补助的参保职工数,以当前在岗职工中在本单位累计参保满6个月的人数确定。以上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本级、各市州本级参保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省本级、各市州本级参保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他参保单位免申即享。
组织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最高每人每年可获8000元
鼓励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大力开展面向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为实现再就业和创业积极创造条件。
此外,参保职工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报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
申请贴息贷款需满足这些条件:一是小微企业持相关证照并经营满1年以上(不含国家限制性行业),且该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二是当年新招用未就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借款企业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人社部门所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部门现场窗口,或网上预受理(湘就业、智慧人社)进行申请。
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4050”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个人,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非“4050”人员按其缴费额度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按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非“40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单位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地社区(村)或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申报。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