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我听曹娟(文中均为化名)说,她怕(得艾滋)死了之后,女儿一个人活着受罪,还看到曹娟和她女儿在一起,在房间里翻安眠药吃。”2018年11月8日晚,一则与女网友曹娟的视频通话,让姜浩直击了危险一幕,他迅速打电话报警,试图营救对方。

  而在另一边,曹娟同村的村民也赶来了她家,营救试图携女儿轻生的曹娟。

  “我马上去敲她的门,里面没有反应,就架着楼梯从二楼爬了进去。”村民说。房间里狼藉一片,好在当时母女俩都还有气息,送医后均获救。

  2018年11月8日,姜浩与微信网友视频通话时,被画面中的一幕惊呆了:曹娟在房中翻找安眠药,称要与女儿一起轻生,并拉黑了姜浩。随后,姜浩报警。

  原来,因为怀疑女儿芳芳跟自己一样染上了艾滋病,曹娟选择携女轻生,喂6岁的女儿吃下大量安眠药后,割伤自己和女儿的手腕。

  日前,经娄底新化县法院一审判决,曹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怕无人照顾女儿,选择带女儿一起轻生

  曹娟与现任丈夫在结婚前各自有一段婚姻,两人各自有一个孩子。

  第二段婚姻中,曹娟与丈夫的感情不好,常常让曹娟陷入痛苦中。“以前,曹娟经常和我聊天,提到她没有和丈夫生育小孩子,心里非常内疚,我感觉曹娟特别痛苦。”曹娟的朋友周丽清楚记得,在一次和曹娟视频聊天时,曹娟的情绪近乎崩溃。“她说为家里付出了很多,而她的丈夫却对她不是很关心。”

  压垮曹娟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女儿芳芳。

  因为患上了艾滋病,曹娟萌生了轻生的念头。尤其是在2018年10月,曹娟发现芳芳的身上长了一些红色的疹子,对比发现和自己身上的红疹子差不多。

  “难道女儿也患上了艾滋病?”这个发现让曹娟崩溃了,她决定在轻生计划中带上女儿,怕女儿在自己死后无人照顾。

  2018年11月8日下午,曹娟像往常一样接女儿放学。晚上9点多,她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催眠镇静药阿普唑仑片,哄骗芳芳“这是治疗脚上痘痘的药”。芳芳很听话,乖乖把妈妈递过来的药吃下。见芳芳吃完药,很快便睡着了,曹娟也拿起阿普唑仑药片吃了下去。

  “我在网上查到,吃阿普唑仑药片不一定能致死,还拿出了当天在超市买来的刀片,先在女儿右手手腕上割了好几刀,接着就开始割自己左手的手腕……”在一系列动作后,曹娟也慢慢失去了意识。曹娟希望以此来了结两人的性命。

  轻生前曾与好友视频聊天,一分钟就挂断了

  在轻生时,曹娟曾接通了一个微信好友的视频电话。

  对方叫姜浩,两人通过微信群相识,平时会聊聊天。2018年11月8日20时许,姜浩在聊天时发现曹娟的情绪很不正常。

  “曹娟在微信上跟我说,她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但她的老公不理解,她有轻生的念头。”姜浩选择给曹娟打了一个视频电话,曹娟接通了,但视频通话时间仅持续了约一分钟,曹娟就挂断了,并将姜浩的微信拉黑。

  “我听曹娟说,她怕自己死了之后,她的女儿一个人活着受罪。我还看到曹娟和她女儿在一起,在房间里翻安眠药吃。”视频中的画面让姜浩害怕,他马上打电话报警。

  与此同时,曹娟同村的村民也赶来了她家。

  原来,早在事发当天中午,曹娟的反常行为就引起了村民的注意——她在家门口烧掉了自己的衣服。

  “我马上去敲她的门,里面没有反应,就架着楼梯从二楼爬了进去。”该村一位村民记得,当时曹娟躺在床上,身上很多血,手腕位置还在流血。她的女儿芳芳躺在床的另一边,身上也全是血,右手也还在流血。地板上有很多血渍,还洒落着一些药。

  住在附近的村民闻讯赶了过来,“当时两人都还有气息,但气息微弱”。之后,村民将曹娟母女送往医院。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曹娟与芳芳均获救。

  芳芳醒来时,她右手受伤躺在医院里,对于此前发生的一切一无所知,只记得她听话吃下很多药,妈妈陪着她一起睡觉。

  说法

  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从轻处罚

  经鉴定,芳芳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娟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月16日,新化县公安局曹家派出所民警将曹娟传唤到案。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曹娟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曹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曹娟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对曹娟辩护人提出的对曹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以被告人曹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