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少女李某应男子赵某之邀吃夜宵,散席后李某执意下江游泳结果溺亡。事发后,李某家属将赵某及同席的两人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案情]

  应他人之邀吃夜宵

  散席后执意下江游泳结果溺亡

  李某老家在外地,初中毕业后就来到株洲县,在一家足浴城上班。期间,她结识了男子赵某、周某,并与周某发展成恋爱关系。案发前,李某与周某闹矛盾分手了,她情绪比较低落。

  2015年7月19日晚,赵某打电话邀请李某出来吃夜宵,同行的还有赵某的两名朋友张某、易某。四人在渌口菜码头附近一夜宵店边吃边聊,李某虽喝了两瓶啤酒,但人还是清醒的。席间,李某不断表示,要到江里去游泳,遭到了赵某以及另外两人的一致反对。

  次日凌晨2点散席后,赵某开车送李某回家。李某在车上用赵某的电话打给周某要求见面,但周某不愿意。李某当时说了句“你不出来,我做鬼也不放过你”,但同车的赵某没有放在心上。 车开到半路,李某又提出要到江里游泳,并威胁说“你不送我去,我就跳车”。赵某害怕李某跳车,便将李某送回菜码头附近。

  一下车,李某就往江里走,赵某立马把她拖回来,并赶紧给周某打电话。李某趁赵某不备,又往江里走,且滑入水中。赵某见状立即救援但未果,李某不见了踪影。案发后第三天,李某的尸体在离案发地十几公里的地方被打捞上岸。

  [诉讼]

  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要求同席三人赔偿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李某的死亡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此后,警方组织李某家属、赵某、李某生前就职的足浴城进行调解,但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去年10月,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赵某及一起吃夜宵的另外两人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对此,赵某认为,自己一番好意请李某吃夜宵,对方不是喝酒过多而死亡的,而是在清醒时出现的意外,“事发后我尽到了救人义务,只是没成功,但也一直在积极联系打捞和寻找李某的尸体,承担了相应的费用,不应该再额外承担赔偿。”

  张某、易某则表示,李某不是他们叫来吃夜宵的,也没有送她回去,席间也没有劝酒,李某也没有醉,因此二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请客者存在过失

  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李某因为情绪问题,在未醉酒的情况下要求去江里游泳,因意外而溺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己造成。但此前赵某没有把李某安全送回居住地,而是送她到了河边,为溺亡创造了条件。

  2017年12月13日,法官认定赵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判处赵某酌情赔偿李某家属人民币7万元。张某、易某对李某的溺亡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无过失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李某家属未上诉,判决于今年3月中旬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