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请员工吃饭,席间一员工醉酒失去意识,数小时无人照料,结果窒息而亡。事后对簿公堂,同桌喝酒的数名被告均表示自己提前离席,并不知死者当时的情况。这样一起意外死亡,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情况。

  [事件]他醉酒后倒在路上无人照料 结果窒息而亡

  死者陈某为我市某装饰公司的员工,而本案中同桌喝酒的6名被告中,朱某、焦某、王某与陈某均为同事,并且朱某、王某为陈某工作的某装饰公司股东。

  去年元旦,陈某应朱某邀请,前往天元区某餐馆吃饭。当晚9点左右用餐结束时,一桌人共饮用了7瓶高度白酒以及1瓶红酒。

  经核实,用餐结束后,陈某以及另一名被告彭某都已醉酒至失去意识。当时,朱某、王某等人并未照顾醉酒的陈某,而被告焦某则于用餐结束后20分左右的时候,将陈某扶至了餐馆门口,再未回来照顾陈某。

  随后,陈某因醉酒失去自控能力,倒在了餐馆附近的地上,两个多小时后才被路人发现。次日凌晨,陈某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时,其血压和脉搏已测量不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中心医院诊断,陈某的死亡原因为窒息。

  [法院]饭局组织者承担15%的责任

  事后,陈某的家属将6名同桌喝酒的人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一般生活常识,可以认定6名被告与死者共同饮酒并且未施以援手的行为,与死者因呕吐物窒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陈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饮酒过量的危害,仍然放纵自己喝酒,主要责任在于他自己。但朱某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席间并未对陈某进行任何劝阻,也未对陈某采取基本的照顾以及救助,其过错较大,应承担15%的责任。同时,其他共同饮酒的5名被告对醉酒后的陈某有法律上的帮助和救助义务,所以共同承担15%的责任。

  去年12月25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朱某赔偿陈某家属6.9万余元,另外5名被告合计赔偿10万余元。(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杨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