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1日讯(记者 匡春林)记者今日下午从市民政局了解到,长沙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首次对包括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行了统一制度规范。按照新的规定,全市孤儿生活保障标准自10月9日起大幅提标。

  孤儿是指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目前全市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共884人,其中,机构集中供养471人,社会散居413人。

  《实施意见》明确困境儿童实行分类保障,其中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不低于3倍低保标准、散居孤儿不低于2倍低保标准提供生活保障。而根据长沙2017年5月起实行的550元/人月的最新低保标准,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保障标准为1650元/人月(3倍低保标准)、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2倍低保标准),新标准自10月9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全市孤儿保障标准依据2011年5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1000元/人月(集中供养)、600元/人月(散居)执行。2017年新政出台后,孤儿保障标准大幅提标,增幅分别达到65%(集中供养)和83%(散居)。

  新政还明确规定,孤儿保障标准建立与低保同步的自然增长机制。市本级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的经费,除去中央、省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市)供养孤儿的基本费用,除去上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