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小华)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今日起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另外,《条例》还对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要求,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公共建筑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报公共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