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梁强(文中均为化名)是耒阳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因怀疑同学郑华向老师打了自己的“小报告”,便拿玻璃将同学刺死。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梁强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6月4日10时许,梁强从教室的窗户上取下一块尖刀状玻璃,在走廊上玩时,看见郑华,便质问其是否向老师告了他的状。郑华否认,梁强便用左手推了其一下,并用右手拿着尖刀状玻璃指着他上身比划。

郑华不予理会,往后退了一步,梁强上前用尖刀状玻璃对着郑华的胸口刺了进去,随即抽出来扔在一边。

郑华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但不治身亡。经鉴定,郑华符合胸部遭受锐器作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梁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梁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潇湘晨报 记者刘双通讯员梁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