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然悔恨:一审被判13年没有上诉
案发当天,当公安机关将何军抓获归案时,何军对所有事实供认不讳。
这起耸人听闻的“摔婴案”在何军被带走以后,不胫而走。网络、报纸等媒体迅速报道,骂声一片。
那么,一个父亲,一个深爱女儿的父亲,怎么会生生残杀自己的幼婴呢?社会各界在强烈谴责何军的同时,亦生出了重重疑问。
湘 雅二医院在对何军出具的一份精神鉴定书中指出:被鉴定人步行入室,意识清晰,仪容尚整,定向准确。检查过程中查及疑病表现、持续性的情感低落及继发的焦虑 情绪,自觉患有“癌症”,感觉悲观、绝望,曾自杀。在羁押期间,被鉴定人表现食欲差、夜眠差、体重下降、内疚伴自杀想法。以上说明,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前 后有精神异常表现,诊断为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楚,但受所患病症影响,存在控制力减弱的情况。
抑郁症是躁狂抑郁症的一种发作形式,以情感低落、思维迟缓、以及言语动作减少,迟缓为典型症状。抑郁症严重困扰患者的生活和工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其最危险的症状就是——自杀。
而何军由于抑郁症不仅想自杀,亦想带着女儿一起往生解脱。
2014年4月9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的何军愈显憔悴。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何军都低头承认。清醒时的何军,对杀死女儿懊悔不已。
对于何军的罪行,是否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公诉机关与何军的辩护人没有分歧。但就量刑问题,双方展开了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军有想法让女儿跟自己一起死,并且两次摔下女儿,摔过之后,面对气息微弱的女儿,被告人何军却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这充分表明其有明显的希望女儿死亡的意图,属于直接故意杀人。
辩 护人则辩称,被告人何军患有抑郁症,实施危害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何军涉嫌故意 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强,悔罪态度好,犯罪时虽然有意识,但却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从而请求法庭从 轻处罚。
就在开庭前,胡丽也向法庭递交了谅解书,其中谈到:“老公失手出了事,他不是有意的。看在多年的情分上,我们家人都盼他回来,他是家里的主家人。现在名声传出去了,我心里也不好受,做不起人,希望从轻处理。”
而长南村的几十户村民也联名上书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汨 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怀疑自己得了严重疾病,且无钱医治,遂产生消极悲观情绪,在与妻子发生矛盾后,受妻子言语刺激,产生了杀害女儿的犯意,并将 女儿两次摔在地上,致使女儿重型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刘军患有抑郁症,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部分)刑事 责任能力,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又因被告人刘军认罪态度较好,其妻子对其表示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4月18日,汨罗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决书送达刘军以后,刘军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