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送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道德义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当事人远行之前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有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现在想撤销赠与非常困难。李健还强调,本案被告其实还享有索要抚养费的反诉权利,因此建议原告基于法律规则和情感因素,尽量与被告监护人协商解决此纠纷。
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赵荣说,根据《合同法》,两种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经过公证的,一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在办理离婚的背景下签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负有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
赵荣认为,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是赠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合同法》中关于股权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中对于股权有相关规定,但被告受赠的股权并非公司股权,而是村里的集体财产,“本案无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就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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