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2日讯 (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陈坤墙)和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即使自愿也算强奸?近日,翔安区男子因此被判强奸罪,获刑二年三个月。
阿牛今年45岁,来厦门打工已经多年,因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他左腿有些残疾,前妻为此和他离了婚。
这些年,阿牛一直未婚。直到今年2月24日早上,阿牛在路边遇到一名漂亮的女精神病人小兰,该女子一直朝阿牛傻笑。当天,阿牛就将她带到自己的暂住处,并发生了性关系。当天晚上,两人又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经法医鉴定,小兰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发病期,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因此,翔安区法院一审认定,阿牛明知小兰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检察官说法
女病人“同意”也是强奸罪
负责起诉此案的检察官指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发生性行为。而相关法律规定也明确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本案中,阿牛虽然主动到小兰家提亲,发生性关系时小兰也同意,但是,小兰当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无性防卫能力人,她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她的“同意”是无效的。
检察官说,这也是法律出于对精神病人性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鏌ョ湅璇勮 0评论
发 表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