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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情侣公开场合发生关系引震惊 起哄者或触法

A-A+2012年12月19日14:52中国新闻网评论

  原标题[台小情侣公开场合发生关系引震惊围观教唆或触法]

  中新网12月19日电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新北市传有高中15岁小情侣公然进行性行为供同学观览、拍摄,引发台湾社会舆论一阵震惊。对此,有台湾教育部门官员便感叹,这离谱的夸张行径不仅显示当下青少年道德观念淡薄,更凸显对法律规范的无知。为了厘清该起事件触法的可能性,台湾媒体特别深入专访资深刑案律师,对相关案情进行深入探讨。

  起哄要同学发生性关系恐构成教唆“妨害性自主”

  律师郭运广表示,按台湾相关法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小情侣显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才会在同学面前发生性关系;而且在“学校教室”这样一个“不特定人得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公然发生性关系,已足以构成“意图供人观览,而公然为猥亵行为”的刑事犯罪要件,若成立公然猥亵,最重将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运广也指,依据目前媒体所报道内容看来,不仅发生性关系的这对小情侣会有刑责,在旁起哄和拍摄、上传的同学也都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他表示,在旁起哄的同学,从法律观点来看,已经可以视为是一种“帮助”甚至是“教唆”的行为,而得以成立“帮助犯”或“教唆犯”;如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侦办检察官一旦认定同学起哄是教唆行为的话,那起哄的同学就必须负担和案件正犯相同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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