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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在老太遭“公证死” 房产被陌生“儿子”继承

来源:红网2012年11月29日07:50【评论0条】字号:T|T

  疑点 假证明骗走真房产

  “平白无故地冒出这样一个儿子,还说我已经死了!”骆老太说自己当时气得腿都软了。

  骆老太的儿子叫魏力宏,现居长沙。他向记者提供了两份资料。

  这两份盖有湖南泰山机械厂印章的证明称:兹有我单位职工陈某同志,……该同志母亲骆某,卒于2000年6月28日,死后遗有一套位于芙蓉区的房子,该房系骆离婚后参加房改所购,其父母去世多年,陈某系独生子。

  魏力宏告诉记者,公证处就是根据这份证明,出具了其母骆老太的死亡公证书。魏力宏还在公证处查到了一份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骆老太告诉记者,多方咨询后,她将陈某和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告到芙蓉区法院。

  骆老太认为,陈某、公证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还声称她已死亡,给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精神困扰,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房产,并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陈某、蓉园公证处按每月租金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陈某被拆迁办安置在这

  10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芙蓉区丰仁西里的涉案房屋,陈某仍居住在此。

  得知记者来意后,他说:“是拆迁办安排我住到这里的,手续也是他们办理的。”陈某表示,安置的房子小了,“当时应该要个大点的!”

  陈某告诉记者,当年他住在天心区樊西巷50号的公房里,当时的房子是砖木结构,后来房子拆迁,拆迁办便安排他住到现在的房屋里。

  陈某称自己只提供了一个身份证,其他所有手续怎么办理下来的,他均不知情。

  “当时拆迁办在樊西巷设了个临时办公点,他们一个胖胖的、戴眼镜的工作人员负责我这个事。”陈某说,对方的姓名自己已经完全不记得,也找不到人了。

  陈某一再强调,自己住进该房是相关部门的行为,并不是私自办理的。

  一审二审判决两被告连带担责任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中,陈某并未出庭,也未答辩。

  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则辩称,此案的侵权行为是陈某实施,与公证处无关,公证处并不知道陈某出具的是虚假证明。在得知事实真相后,蓉园公证处依据骆的申请,作出了撤销原公证书的决定。公证处称,被侵害的标的物现仍在陈某的名下,财产实质上并没有受到损失。由于骆的原因,产权证遗失多年,致使他人持产权证原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在侵权标的物居住长达7年,骆也不知道,证明骆从未对房屋进行管理,也没有委托他人管理,其房产属闲置房。因此,骆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芙蓉区法院认为,陈某、蓉园公证处两被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民的户籍、婚姻状况和死亡情况应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和部门证明。蓉园公证处在没有相关公安、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未对骆的生存状况、婚姻状况及骆与陈的关系进行审查,仅凭陈提供的单位证明,就出具了一份“骆已死亡,陈为其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而后,陈凭借蓉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房管局将骆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占有使用。陈和蓉园公证处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骆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骆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骆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处陈某返还房产,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赔偿房屋使用费。此外,陈某和蓉园公证处赔偿骆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证处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公证处不服提出申诉。今年8月8日,长沙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应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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