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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给女子4万彩礼 离婚后讨要装修费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11月7日08:58【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长沙讯  经过9年爱情长跑,长沙女子小燕(化名)与老公李鑫(化名)结婚了。然而,由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最终婚姻破裂。谁知离婚后,小燕又被前婆婆告上法庭,原因是装修新房时,前婆婆出了4万元,如今要求其返款。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小燕取得该笔款项系前婆婆赠予。近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燕无需返还此款项。

  李鑫和小燕是大学同学,恋爱9年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没有生孩子。结婚新房的所有人为李鑫和李母,但李鑫与小燕一起对房屋进行装修,小燕一共投入了12万余元。

  李鑫长期在深圳工作,平时夫妻缺少沟通,李鑫从种种迹象怀疑妻子可能与人同居。他起诉到天心区法院,称小燕与第三者产生感情,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要求小燕赔偿2万元赔偿。小燕同意离婚,但否认自己与人同居。

  天心区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定两人离婚。同时,由于小燕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共同财产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两人结婚新房系李鑫和李母共同所有,其中李鑫的份额系其婚前财产,但李鑫应将小燕在该房装修中投入的12万元补偿给她。关于李鑫要求小燕赔偿2万元的请求,由于李鑫并未提供小燕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在两人离婚一个月后,今年8月,李鑫母亲一纸诉状,又将前儿媳小燕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燕归还我支付的房屋装修材料款4万元。”李母在起诉状里说,这笔钱是用来请小燕帮忙购买装修材料的,应该归还给她。但对于这笔费用,双方起了争议。

  对于前婆婆的起诉,小燕称,“4万元是她送给我的彩礼钱,不是房屋装修材料款。”她说,除了银行交易记录能够证明前婆婆将这笔钱打给自己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来装修房屋的材料款。

  天心区法院认为,这4万元“是用于房屋装修还是赠予小燕”是案件焦点。近日,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李母没有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其借给小燕,且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与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书认定,小燕与李鑫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小燕取得该笔款项系李母赠予其所致,而小燕作为受赠人,不具有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因此,小燕无需向李母归还该笔款项。记者刘志杰通讯员彭星

  [律师说法]

  要避纠纷,最好签协议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超云表示,要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出现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夫妻双方签订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这样的协议只要夫妻双方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样的协议在中国难以被接受,也很伤感情。因为,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夫妻本是一家人,财产问题不能分得如此清楚。所以,如果夫妻双方欲签订财产归属协议,应当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实行,否则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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