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通讯员王达雷扬子晚报记者彭昊
他自私的爱
“得不到你,我让你这辈子没脸见人!”
女友要分手,他拿玻璃划花她的脸
2011年11月4日晚,苏州市虎丘路月季园8幢101室内,一对大学生情侣正在推推搡搡。
“滚……你给我滚出去!我们性格不合,在一起不会幸福的!”女孩手拿拖把朝男孩身上乱戳。“不要提分手,我求求你!我知道错了!以后天天陪着你,再也不去网吧了!再给我一次机会吧!”男孩带着哭腔苦苦哀求。
“认识你快两年了,这两年里,我给过你多少机会?”女孩很生气,“让你不留长发,你至今还留着!让你不穿奇装异服,你至今还披红戴绿;让你不要打耳洞,你至今还戴着银耳环;让你跟我一起上自修,你至今没上过几次!让你跟我一起打零工,你一有时间就泡网吧!你是一个男人吗?你能给我安全感和幸福感吗?你走吧,赶紧走吧!”一通数落后,女孩使出全身力气推男孩出门。
“啪……咔嚓……”在推力惯性的作用下,男孩后退五六步,一手拍在身后梳妆台的镜子上,顿时,碎玻璃散落一地。
这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被震怒的男孩抓起一块玻璃碎片就划向女孩的面颊。
“不要啊!救命啊!”女孩惨叫着哀求,“得不到你,我让你这辈子没脸见人!”男孩完全失去了理智,接连在她脸上划了三下,鲜血瞬间渗出,覆盖女孩整个面颊,染红了衣衫。
2012年8月2日,检察机关指控称,因感情纠纷,被告人丁敏远持碎玻璃片在被害人刘慧慧住处将其脸部划伤,致被害人刘慧慧左面部疤痕长5.3cm,左眼外至左上唇疤痕长7.5cm,右颊部疤痕长4.3cm。经司法鉴定,以上疤痕已致面部容貌毁损,构成人体重伤。
他忏悔的痛
“我真的对不起她!我真的不是人!”
庭审中痛哭,凑10万整容费求谅解
9月17日,该案在苏州金阊法院第一法庭内开庭审理,旁听席上,被告人丁敏远的父母噙着泪。被害人及其父亲也静坐在角落,耐心等待最后的判决。
“你为什么要划伤被害人的脸?”公诉人讯问,“她骂我,伤了我的自尊心!拿拖把戳我,用力推我,我没站稳,拍碎了桌子上的镜子,一时冲动,就拿起碎片划她的。当时,我大脑一片空白,完全不能掌控了!我把爱情想得太天真了,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我真的对不起她!我真的不是人!”被告人声泪俱下。
“划伤被害人后,你有没有表示立即救治?”辩护人接着发问。
“我划破她的脸之后,她脸上都是血。我心里特别害怕,想抱她出去,她不让我抱。我就跑掉了。到校门口,正好碰到她的同学,我说刘慧慧出事了,让她联系一下刘慧慧。回到宿舍后,我更加紧张害怕,浑身发抖,然后我又跑回小区门口,看看没人,又回到了学校。这时候,我头脑可能清醒了,知道自己闯大祸了,心里特别后悔,特别心疼她!”被告人哭丧着脸,低着头,“我真的是爱她的,我不能接受她提出分手,她一说分手,我就心如刀绞。事已至此,我说再多也没用了,我父母东挪西借凑了10万元,给她整容,表示我们的一点心意,恳请她收下来,谅解我,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
受害人担心以后再被纠缠法院判被告禁止主动接触受害人
庭审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是因青年男女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未满十九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考虑到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禁止其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承办法官张捷告诉记者,被害人的父亲在谅解被告人的时候还是很纠结的,害怕被告人再次主动纠缠被害人。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份“恋爱禁止令”,这是本案最终能够适用缓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关键因素。
“张法官接手案件后就帮助联系司法援助机构,为我女儿找律师来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以前觉得法官都是很威严的。没想到张法官待我们就像家里人一样。”被害人的父亲充满感激地告诉记者。
“在判决之前,张法官带我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告诉我经过整形美容可以恢复容貌。当时,张法官特别开心,鼓励我积极配合整形美容治疗工作,我很感动。”刘慧慧说,“经过法院做工作,对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我10万元用于后期整形美容治疗,对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能很快赔偿到位,足以见得对方的真诚悔过。张法官开导我和爸爸要宽容,毕竟对方年纪小,要是判实刑可能毁了一生,我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便真心实意谅解了对方。”
■延伸阅读
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可收监服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而就在该规定出台之后,江苏当时已出现多个判例。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过去,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一些相对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据记者了解,“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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