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女子遭遇“被生子”,计生部门初步查实系被人冒用,拟重新为其办理生育证
本报记者张祥 实习生彭玲 刘龙龙 长沙报道
26岁的衡阳女子凌琳去年11月结婚,打算今年生孩子,但办理生育证时被告知她已经生了一个女儿,衡阳计生部门查到的资料显示,她的“女儿”在2011年3月出生于岳阳县中洲乡,“我和丈夫没去过岳阳,更没生过孩子,谁让我‘被生子’了?”昨日,凌琳通过大湘网向本报求助。
昨日上午,衡阳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证实,经过3家医院检查,凌琳确实未曾生育,而从岳阳市计生委获悉的消息也证实,凌琳的“被生子”系身份被人冒用。衡阳市计生委表示,拟尽快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重新为其办理生育证。
遭遇“被生子”办不了生育证
凌琳为办理生育证一事已烦恼一年多。“去年5月份,计生工作人员就找到我妈妈,问我是不是生了一个女儿。”凌琳说,“当时我还没结婚,工作人员就走了,说去调查一下。”
不久后,凌琳从计生办得知,一名女婴在2011年3月在岳阳县中洲乡卫生院出生,产妇的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是凌琳的。凌琳想起,自己在2010年12月在衡阳街头被人抢劫,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一并丢失。此后,她重新补办了这些证件。“肯定是有人捡到我的证件,用我的身份生孩子。”
去年11月,凌琳结婚了。今年打算要孩子,几个月前去计生办办理生育证,工作人员告诉她,被冒用身份生孩子的事情还未调查清楚,暂时不能办理生育证。
让凌琳更烦恼的是来自外界的传言,不明就里的人甚至说她在外有私生子,时间长了,凌琳懒得再去解释。
医院检查,证实她未曾生育
凌琳家所在街道计生办一名江姓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衡阳3家医院给凌琳做过检查,证明她确实没有生过孩子。”但江姓负责人表示,办理生育证还需要凌琳提供其老家所在地计生办的证明。
除了希望尽快办好生育证,凌琳还向冒用其身份的人“讨个说法”。她辗转找到岳阳县中洲乡以她名义生子的“凌琳”手机号码,“第一次打过去,她听到我说生孩子的事,在电话里支支吾吾几声就挂了,再打就不肯接。”为了不引起对方反感,凌琳此后再未联系对方。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这个电话,接电话的却是一名男子,记者刚说完采访意图,对方就说:“你打错了。”随后挂断电话,记者再次致电,对方不再接听。
记者致电岳阳市计生委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登记了凌琳的资料后表示:“我们马上去调查。既然冒用他人身份证生孩子,就很有可能存在超生等非法生育嫌疑。如果查实凌琳确实被人顶替生子,将注销冒用者准生资格,并按照计生政策对其处罚。”
[律师说法]
当事人可向冒用身份者索赔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帅表示,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如果凌琳确因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而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冒用者索赔。
王英帅同时表示:“如果相关计生部门在审查冒用者的生育证申请资料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定]
身份证被冒用,丢失者不用担责
2010年3月,公安部表示,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