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常德11月24日讯(通讯员 赵阳)2011年11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武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职务侵占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甘露寺一洗车场从事洗车工作时,利用洗车的便利条件,趁人不备,将交由该洗车场清洗的一辆富康牌的士车开至湖北省黄山头风景区,因被人怀疑,遂弃车逃走,后该车被人通知车主找回,经鉴定价值1.2万元。
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在常德市柳叶湖一洗车场做洗车工时,趁人不备,将交由该洗车场清洗的一辆捷达牌的士车开至常德市安乡县其老家,因车掉入水沟,被其父亲发现该车来路不正,劝其投案,因害怕被抓,被告人李某弃车逃跑,该车由公安机关通知车主找回,经鉴定价值为1.33万元。
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该案合议庭根据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事实等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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