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日会战]男子偷运这个东西路过资兴,结果悲剧了!

  随着年关渐近,一些人悄悄打起了烟花爆竹的主意,心存侥幸从事非法运输销售活动,妄图从中获利。郑重提醒:

  与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打交道可不是小事,一定要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过有关部门许可。否则一旦出事,后果可能很严重!

  近日,一辆小型货车非法贩运烟花爆竹在郴永大道资兴段被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驾驶员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并对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当天下午,资兴市交警大队民警正在郴永大道入口处执勤,一辆挂着本地牌照的小型货车里装满了烟花爆竹。

  民警检查后,发现驾驶员无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未配备有资质的押运员,而且,该车辆并非运输危险品专用车辆,未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的标志。这辆车就像运送的一车炸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民警随即对货物进行清点,该车共装有102箱烟花,价值约2万余元。

  经调查,驾驶员李某,40岁,郴州永兴县人。李某称春节日益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当有人找到他让他运一些烟花爆竹到郴州时,他开始是拒绝的。然而,对方提出加价后,他又有些动心,因此铤而走险通过非法运输、贩卖烟花爆竹谋取暴利。不料,在郴永大道入口处被资兴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随后,民警联系辖区内阳安路派出所,采用专门的运输车辆,依法对车上烟花爆竹进行卸货安全转运后,对该小货车进行暂扣,并将案件移交阳安路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资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