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湖南省纪委立案审查并报经湖南省委批准,决定对刘少兵、邹小敏等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刘少兵严重违纪案

  经查,刘少兵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要财物;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违法犯罪。

  刘少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少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衡南县委原副书记、县长邹小敏严重违纪案

  经查,邹小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 个人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收受礼品、礼金,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 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违法犯罪。

  邹小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邹小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