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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当晚便同居一年花11万 男子索分手费

来源:株洲网2012年12月3日14:41【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李广 通讯员 阎俊 谭晓芬)李先生和李小姐本是对恋人,恋爱不到一年,李先生便为女友花费了约11万元。但二人情感并不和,经常因金钱问题吵架。前日,争吵再次爆发,事后,女友坚决要分手,他便想要回这些花销。

  交往:建立恋爱关系当晚便同居

  李小姐今年24岁,贵州人,现租住在芦淞区。据她讲述,今年5月4日,她在攸县认识了李先生(28岁,攸县人),当天聊得很开心,便建立了男女关系,当晚便同居了。

  但同居的日子并不平静。李小姐说,今年7月份,他们一起来到了株洲市区,二人经常发生争吵,焦点主要是金钱。

  据李先生讲述,他们相恋初期,李小姐便承诺,今年7月份结婚。相处期间,对方以买化妆品、衣服等各种理由,花了他10万余元,但迟迟不肯结婚,“我一提结婚,她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和我吵架。”

  调解:女方最终承诺还钱

  前日早上8时许,争吵在两人之间再次爆发。周围邻居见情况不妙,报了警。双方随后被带到芦淞巡警大队矛盾调解中心调解。

  然而,李先生表示,他所说的10万余元并没有借据,其中,李小姐以朋友买车等理由,向他借了几万元。“由于很相信她,这些都没打借条。”

  如今,两人闹到了矛调中心,李先生认为,如果女友不愿意结婚,应该返还这些钱。

  然而,李小姐否认向男友借过钱。但她承认,自己的确花了男友10万余元。“我们过不下去了,我坚决要分手。”李小姐说,她愿意还清这些钱。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小姐决心分手,并承诺在明年5月31日之前还给对方11万元。如果到期未还清,双方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律师说法:

  男女恋爱之间的花销 有些是要不回来的

  恋爱期间男方为女友花了钱,分手时能否要回来?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表示,这主要分三种情况:其一,如果索要购买化妆品、吃饭等花销,则缺少法律支持。其二,如果有些款项双方明确为借款,则分手时应该归还,法律也是支持的,即使没有打借条,也可以向法院举证,要求归还。其三,分手时,贵重首饰如是对方所买,则应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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