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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杀人嫌犯被民警堵房内 打电话称要“自首”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11月2日09:17【评论0条】字号:T|T

    犯罪嫌疑人被民警堵在屋内,在警方正欲破门而入时,打电话给警方称要“自首”。这种“自首”的情况如何界定?律师认为,这只是放弃抵抗,不能称为自动投案,法院应该不会认定其自首情节。

    本报记者张祥 通讯员罗明媚 雷和仁

    借给朋友杨伟华几万块钱后,朋友4个多月不肯还钱,怀化新晃县的周某一时情急,讨债时与朋友吵起来了,这一吵竟酿成命案,被朋友用锤子砸死。近日,怀化新晃县公安局通报,嫌疑人杨伟华被依法执行逮捕。

    嫌犯被民警堵在房内

    10月18日上午11点多,周某的哥哥到新晃县公安局报案,说弟弟头天晚上出门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且手机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而此前,周某多次找朋友杨伟华讨债,失踪之前,他正是去找杨伟华了。民警随即赶到杨伟华上班的单位,同事说杨当天没有去上班,也未请假。民警又赶到杨伟华的住处,但多次敲门也无人应答。

    种种迹象使民警怀疑杨伟华可能与周某失踪有关。正当民警准备强行破门进入时,新晃县公安局接到一个电话,报警人正是杨伟华,自称要自首。其实杨确实在房内,他清楚听到民警的敲门声,正是迫于巨大压力,他才选择“自首”的。杨伟华开门后,被民警控制。

    杀人后想弃尸河中

    经过审讯,杨伟华供述了作案事实。今年6月,杨伟华急于归还银行的贷款,因为手头经济紧张,便找朋友周某借钱(杨伟华称是4万,周某家属称5万,由于欠条已损毁,目前数额有争议),两人谈好由杨伟华负责每月给周某一定的利息。

    借钱后至今年9月份,杨伟华还了周某一部分钱,但是由于周某也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便经常来找杨伟华催要剩下的借款。10月17日晚上,周某来到杨伟华住处要其还钱,杨伟华让周某再宽限几天,但是被周某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殴打。

    情急之下的杨伟华先用锤子砸了受害人周某数下,遭到奋力反抗后,杨伟华又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猛刺周某,将其杀害。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伟华知道自己犯下 大案,又是害怕又是着急,将受害人的手机等随身物品抛弃到房屋外的垃圾箱,并将受害人的尸体用床单包裹了起来,准备将尸体抛入河中,但是,出去了几次后发 现没有机会转移尸体,直到最终被警方抓获。

    10月30日,杨伟华被依法执行逮捕。

    [律师说法]

    走投无路当场投案,不能看成自首

    律师王曙说,在刑法上,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需要注意的是:被公安机关、群众包围,走投无路而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 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从目前的情况看,嫌疑人此举属于放弃抵抗,而不是自首。因为民警已经发现其犯罪事实、行踪且对其进行围捕了,嫌疑人不是主动、自愿接受警方控制,而是被迫放弃逃跑和抵抗。所以,法院应该不会认定其自首情节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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