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湖南讯 (王曼莉)8月24日,由新浪湖南财经频道、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法道金融沙龙活动在今朝会举行。活动邀请到长沙市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胡冬 华,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民法学家许中缘,及民间借贷行业精英从阐释《借贷解释》的难点、亮点、争点,法规的宏观运用到实务实操等,多方面深度剖析其对民间借贷活动带来的深刻变化,为参与到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广大民众、小额贷款公司、P2P平台、各中介机构提供指引,厘清未来发展趋势。
在活动现场大家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话题展开深入讨论。长沙市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湖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胡冬华在活动现场阐释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难点、亮点、争点。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难
由于金融体制、法律体系、社会诚信、市场行情四方面原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难。中国的金融体制是国家本位,并不是市场本位,从而导致无 法满足市场需求;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善系统的法规;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整体市场大环境下行,例如现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造成了连锁反应。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与主体多元。自然人、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小微企业、上市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的参与,以房地产业为主的资金密集型企业的参与,还有第三方融资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的参与。
第二,虚假诉讼蔓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把法院当工具,利用司法强制性特点实现非法目的筹措资金涉嫌洗钱、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职业放贷人高度组织化、专业化,追讨借款时采取恐吓、殴打、非法拘禁、强制处理财产等违法犯罪手段。
第三,邢民交叉多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第四,事实认定困难。被告不应诉,质证环节缺失证据挂一漏万,不能形成证据链;缺乏借贷合意,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难;借贷手续不规范,支付环节问题多;担保形式多样,担保关系混乱;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现象频发。
最后,夹杂婚姻关系。民间借贷案件与婚姻家庭纠纷交叉竞合现象。法官裁判案件时,要防止以假离婚分割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防止制造虚假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防止社会道德滑坡。
五大亮点规范民间借贷行业
综述以上难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千呼万唤始出来。主要亮点:
第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企业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为企业借贷验明正身。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 借资金,得到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企 业自主经营,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不过,《规定》也对企业借贷设置了红线,对借贷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企业闲钱流通,才能使此 借贷关系有效。
第三,明确P2P定位信息中介。对企业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为企业借贷验明正身。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 相互拆借资金,得到司法护,有利于维 护企业自主经营,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不过,《规定》也对企业借贷设置了红线,对借贷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企业闲钱流通,才能 使此借贷关系有效。
第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 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关于虚假诉讼的识别。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 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 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 前后矛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在其 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产的情形;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有亮点也有争议点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随之而来的可能还有争议。
第一,关于现金是否交付及数额问题。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加强对现 金交付时间、地点、交付凭证、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事实的审查,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运用自由心证,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关于典当行借贷业务的规范。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 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 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没有当物,典当 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坚持“共同生活”标准,谨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把握两要件:1、时间——婚姻存续期间;2、实质——共同生活标准。
第四,关于利率标准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五,关于P2P平台的法律风险。安全、效率与公平三者兼顾的问题;资金池与第三方托管问题;网络借贷的担保问题;P2P借贷产品债权转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