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姑娘陈晨(化名)今年6月用长沙市直公积金贷款50万买了一套位于芙蓉南路上的房子,“收了我2500元担保费,当时我就觉得很纳闷。纯商业贷款都没有这种费用,为什么公积金却有?”

  13日下午,新华视点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称: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 轻职工贷款负担。随后,人民日报微博发布消息称,据该报记者陆娅楠的消息,三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而且“连续缴费6个月的职工就可 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长沙担保公司按贷款额0.5%收取担保费

  记者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处获悉,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等早就免费了,而强制性机构担保则是全国惯例,费用也是担保公司收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收费。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服务费问题,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一直备受市民质疑。在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中,近年有多条市民来信,投诉担保服务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了相关回复。

  一条2011年3月25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内容称“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凡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由担保公司进行全程担保(含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按贷款额0.5%收取担保费。目的是为了加强防范公积金贷款资金风险。”

  一条2013年1月4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称“我中心考虑到期房贷款存在的巨大风险,委托资信可靠的长沙长银企业担保公司进行全程全额保证,个人贷款采用抵押加全程全额担保的方式,符合相关法规政策。”“个人贷款中的担保费用并非管理中心收取,而是担保公司基于担保合同收取的费用。”

  记者查询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须知》第二条发现,其中明确了“有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和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个人贷款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要求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根据省住建厅颁布的《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的一种或同时几种。

  分析减费是好事,对楼市影响不大

  今年8月,住建部发出通知,将在全国开展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要求降低中间费用,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

  湖南省房协专家委员乐兵对记者表示,目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涉及两笔费用。

  一是评估费。借款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 屋评估报告》,需要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二是担保服务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目前主要为市住房贷款担保中 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商业银行房贷新政紧,公积金贷款就紧,反之也一样。”乐兵认为,“此次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只是政府进一步规范市场收费行为,对评估机构业务影响较大,对楼市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对媒体称,取消的收费项目产生的费用具体到每套房子并没有多少钱,但此次取消收费是简政放权的体现,客观上减轻购房者压力以及交易环节成本,还利于民有利于活跃市场。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在其个人微博表示,减费是好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诞生于20年前,学习新加坡模式,却水土不服,现已非常扭曲,批评者甚众。

  [个案]

  市民古云(2011年3月23日)

  张市长:您好,关于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问题,我很有疑问,作为一名即将成为房奴的人,实在没有弄明白为什么还要收取0.5%的担保费, 这笔费用的意义是什么?我们有了房产证作抵押,还要什么担保费呢?而且费用还不能退。这是什么道理呢,目前很多地方都质疑这个费用,完全就是一笔无意义的 强制费用、乱收费,最近结束的两会,提倡的是民生,不与民争利,请张市长予以解答。谢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2011年3月25日):尊敬的古云,您好!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凡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担保公司进行全程担保(含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按贷款额0.5%收取担保费。目的是为了加强防范公积金贷款资金风险。感 谢您的来信!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法条]

  “应当提供担保”条文将如何修订

  从2011年开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连续四年被列入住建部重点工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陈大卫日前表态将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再度引发市场对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烈预期。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方式,申请人可以任选其一。但是,2002年 3月修订发布、至今沿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只规定了一种担保方式,其第二十七条只是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并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只允许自愿担保,而不允许强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