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三审”

  学生人身安全将有“最严保护令”

  新闻前奏

  本报3月30日讯   今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长沙开幕。会议将审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审议、审查7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人事任免案等议案,传达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主持会议,副主任王柯敏、向力力,秘书长胡伯俊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文浩,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列席会议。

  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肖耀中

  本报3月30日讯  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有利于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有效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学校在安全制度落实方面,《修订草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要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安全设施建设方面,学校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同时,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修订草案》首次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回应。强调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

  针对校闹问题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5种行为将视为违法。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明确学校追责和无需担责情况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如果发生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五种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追责。

  针对当前困扰教育发展的“学校无限责任问题”特别是“校闹”的处理问题,《修订草案》加强了顶层设计,科学划分事故责任,明确学校在5种情形下已履职并无行为不当的,无需承担责任。分别是: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肖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