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国企应上缴多少红利一直是国企改革问题中的焦点之一。而加大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支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成为当前我国进行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一环。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1998年开始的三年改革脱困是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攻坚之战。国有企业在探索中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即建立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找到了一条通向市场经济的道路。同时,三年改革脱困使多年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企业盈利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在三年脱困中,作为一项脱困政策,国有企业终止上交利润。在国有企业实力增强、盈利水平提高之后,国有企业上交多少利润的问题被重新提出来。
实行国企利润上缴在国际上是一种惯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瑞典、韩国、挪威都是如此。他们上缴比例最高的达80%-90%。
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从2011年起,三类央企的红利收取比例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为15%,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为10%,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从原来暂不上缴上调至5%。
我国某些国有企业用留存的红利进行“副业”投资和建设,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高比例的红利留存,其负面效应十分明显。留存过多利润可能会导致企业投资冲动和过度扩张,进一步加剧某些行业的集中度,使行业内的在位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难以有效形成。
由于一些行业的国有企业存在高额垄断利润,且收益没有实现全民共享,容易滋生高工资、高福利和高职务消费,加剧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有的国有企业用本来属于国家和人民的钱,大搞福利,引发了较大的社会舆论。所以,为了缩小收入差距,需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国有企业赚来的钱,实行利润较高比例上缴。
诸如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关系国家安全,由国有企业经营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战略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大举进入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等回报率较高的竞争性行业。这种状况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并损害民生,也会加大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从国际上来看,一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享受着利润留成的优厚待遇,就等于变相的财政补贴,在市场竞争中有失公平。这也是欧美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之一。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国有企业是在克服多重困难后才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目前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我国要进一步推动改革,也必须将国企改革作为关键突破口之一。在制定收入改革总体方案的时候,国企红利的上缴和使用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