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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夜行坠井状告四单位 法院判市民担主责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9月21日09:18【评论0条】字号:T|T

(张庆国手里拿着判决书。图/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张庆国手里拿着判决书。图/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刘志杰)

  2011年10月21日晚,市民张庆国在长沙县向阳路人行道行走时,掉进一个井盖缺失的管道井内。他因此住院17天,花费万余元。为讨说法,张庆国将长沙县电力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县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6万元。9月20日下午,长沙县法院一审宣判,长沙县电力局对原告损失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余元。其余三名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局当庭表示要上诉。本报记者刘志杰 长沙报道 

  9月20日下午3时许,长沙县法院法庭。张庆国最后陈述时,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判处被告赔偿14.6万元。法官当庭询问张庆国是否愿意调解,张庆国说“同意”,但电力局却不同意调解。

  电力局未尽义务,承担40%责任

  长沙县电力局认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局对事发的管道井和井盖进行建设,没有铺设好电力电缆,未将相关手续移交给电力局,所以电力局没有对管道井和井盖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该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法院认为,长沙县电力局为该管道井和井盖的管理人,对该管道井和井盖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现因井盖缺失致原告坠入井内、身体受到伤害,电力局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其过错等因素,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市民未尽适当注意义务,需担六成责

  法院认为,张庆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设置在宽敞明亮的人行道上的该管道井井盖是否缺失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坠入井内造成伤害,显然具有较大过错,以承担60%的责任为宜。张庆国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由被告长沙县电力局赔偿4万余元。

  长沙县电力局当庭表示将上诉,其余3单位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法官当庭宣布后,长沙县电力局委托代理人脸色铁青,签字后匆匆走了。而其他3个单位的代理人则显得一脸轻松,并在闭庭后闲聊起来。

  [律师]

  此案的社会价值在于督促职能部门维护相关设施

  张庆国的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振林表示,该案的社会价值在于督促负责相关公共事务的职能部门对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引起重视,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存在的危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当事人要树立维权意识,事发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事发后,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还可以寻找相关的目击证人。住院后,要将医疗发票、相关票据保存好,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对话] “他们工作疏忽,却没有勇气出来承担责任”

  潇湘晨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满意吗?

  张庆国:我觉得判我承担60%的责任太大了,对方赔得太少了。是他们的井盖缺失了,我才摔进去受伤的,我顶多承担20%的责任。

  潇湘晨报:电力局当庭表示上诉,你有什么看法?

  张庆国:我感到很气愤。我都还没提上诉,他就要上诉?法庭上他们的态度让我很失望,政府机关单位对工作不负责,由于他们的工作疏忽,造成了我的人身损害,他们竟然还互相推诿,没有勇气站出来承担责任。

  潇湘晨报:你们有想过庭下调解吗?

  张庆国:我愿意调解啊,打官司很麻烦的,又很费时间。可是他们不愿意调解,我也没办法。这个案子是今年3月21号立的案,前后开了三次庭,到现在终于宣判了。

  [判决理由] 法院判电力局承担责任的理由

  理由一:长沙县电力局认可事发管道井和井盖已经施工完毕以及本次事故的管道井和井盖与被告电力局的职能密切相关;

  理由二:全国统一的电力客服号码95598接到原告坠入管道井受伤的报案后,县电力局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将缺失的管道井盖补上,电力局抗辩说是出于“做好事”的目的而为之,有悖常理,将缺失的井盖补上应视为该局的职责,其才为之。

  理由三:县电力局补上的井盖与未缺失的另4个井盖完全一致,绝非巧合,该局亦未对补上的井盖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井盖出自该局。

  理由四:该井盖上的大写字母“E”与电力的英文单词“electric power”的第一个字母一致,可视为其缩写,故该种印有“E”的井盖为县电力局所有。

  另3名被告未被追究责任

  同列为被告的还有住建局、城管局和自来水公司。

  城管局:法院认为,长沙县城管局只对排水井的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且只负责星沙城区“六横九纵”15条主要道路的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造成张庆国受伤的管道井位于向阳路,不属于县城管局的维护管理范围。

  住建局:法院认为,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本次事故的管道井和井盖也并非长沙县建设局投资、建设、管理和所有。

  自来水公司:法院查明,事发地管道井并非星沙供水公司所有,该公司对管道井井盖不负有维护管理义务。

  因此,原告主张这三名被告承担职责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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