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28日讯(通讯员 彭程 刘大力 邹卫强)近日,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第SG-15标段(体育新城站—黎托站区间、新长沙站—光达区间)原项目部经理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长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该项目部副经理孙某某、总工程师权某某、财务部负责人孙某某,采取虚开发票报帐、虚列名单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先后四次套取公司资金共计27.3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刘某分得10万元。此外,刘某还在担任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百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5万元。
2012年3月26日,在接到相关举报线索之后,长沙县检察院决定立案侦办该案,在查清相关犯罪事实之后,于7月10日依法向长沙县法院提起公诉。8月2日,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