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4 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协原副主席、湘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向顺荣受贿案,以被告人向顺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向顺荣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向顺荣在担任湘西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湘西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土地出让、资金出借、政策兑现、工程量置换等事项上为有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胞弟等人索取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732.639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顺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其胞弟及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向顺荣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顺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顺荣当庭认罪,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赃款,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