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益阳讯 南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强奸案,其加害人与受害者是父女关系。
刘某(化名)系被害人刘某某(化名)的父亲。2019 年 7 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女儿刘某某(未成年)系三级智力残疾、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在租住的房屋卧室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其不准告诉家人。刘某某的外婆在接刘某某时察觉不对劲,询问刘某某是否遭受父亲的侵犯,刘某某称刘某将其生殖器官放入自己的裤子内,刘某某的外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对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且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指控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因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父女关系,被告人刘某被判处强奸罪后,刘某某的外婆李某向南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该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刘某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刘某实施严重损害刘某某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保障刘某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刘某某一直随外祖母李某生活,故指定李某为其监护人较为适宜。据此判决:一、撤销刘某为刘某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李某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法官介绍,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更是有悖人伦的恶性犯罪。本案警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后难以及时清楚地告知周围成人发生的情况,当侵害人是家庭成员或熟人时,未成年人的权益更难得到保护。父亲性侵女儿,缺失的不仅是性教育,还有一个健康安全的家庭环境。故除了家庭教育,也应当加强社区监管、民政监管等多方监管职能。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简单的司法问题,必须要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搭建未成年性暴力举报和服务平台。同时从各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普及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自我保护意识。
法官提醒,侵害者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信任。提前让儿童了解相关知识,懂得自我保护的方法,对预防儿童性侵犯的发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这类侵害发生的时候,其他家庭成员应做的,就不仅仅是警告当事人,而是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收集证据,诉诸法律,让犯罪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