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组合。
根据《管理办法》,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仅限于购买期房、现房和二手房。
《管理办法》明确,组合贷款总额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核确定,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40%。
针对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规定,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应当一致。
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含结清)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明确,须事先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同意,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
但是,如果借款人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不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采取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指出仍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等,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提前解除《组合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获得的价款在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本息余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