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网络贷款已成为很多年轻人所接受的一种借贷方式,但大多数人对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犯罪知之甚少。比如借口帮助客户进行网贷,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将贷款悄悄转走。近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4月至8月间,许某某等人先后窜至湖南株洲、湖北威宁、安徽马鞍山、河南洛阳等地,以帮助客户进行网上申请贷款为由,获取客户的手机、手机开机密码和银行卡等,在为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期间,将客户从网络上申请到的贷款进行秘密转账。许某某共参与作案11起,涉案金额218524元。
许某某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实施盗窃:一是利用客户的借贷宝、支付宝账号等,通过客户人脸识别、绑定银行卡后不需支付密码、套取密码等方式,将资金秘密转账至许某某掌握的第三方账号进行占有。二是通过客户支付宝账户刷取二维码进行虚拟消费,商家收取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账给被告人的方式而占有。
法院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遂做出上述判决。
通过此案需要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设定银行账户密码时,要尽量避免使用出生日期、手机号码等容易破译的密码,适当加强密码的复杂程度;要防范身边人、熟人套取指纹、密码;操作网上银行业务时,尽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的计算机上进行,最好在安装有查杀盗窃木马程序的计算机上进行,以免计算机被植入木马程序被获取网上银行账户和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