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身体不适多次请假,没想到因此丢了工作。5 月7 日,岳阳临湘法院通报了该案,因怀孕遭开除,该如何维权?

  王某于2013 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14 年2 月怀孕后因“ 妊娠恶阻,早期妊娠” 及腹痛请假两周,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3 月王某再次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随后公司认为王某多次请假,无法胜任工作,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遂将王某解雇。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

  法条速递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因为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法院提醒,“ 孕期” 也并非女职工的万能保护伞,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亦有边界,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孕期女职工就不能基于怀孕事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