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真相来了!法院副院长被实名举报充当“保护伞”……

  近日,新化县纪委监委对近期查实的5起不实举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澄清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东彦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1月,陈东彦被实名举报充当被告“保护伞”,擅自动用国家法律支持他人违法建房的问题。经查,2017年7月康某某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崔光某、崔明某和康某立即停止非法开挖宅基地的行为。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依法作出“崔光某、崔明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原毁损人行道路以东沿水塘位置修建一条宽1.5米的水泥路以保障康某某通行”的判决。 2017年11月14日,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就占地改道问题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陈东彦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依法审判,不存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二、澄清对县公安局水车派出所民警李明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4月,李明被实名举报在处理苏某某与伍某某用水纠纷一案中,存在非法拘禁苏某某的问题。经查,水车镇紫鹊村村民苏某某因用水问题与本村村民伍某某发生纠纷,将伍某某砌好的水井损毁,苏某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水车派出所行政拘留7天。11月7日,苏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娄底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核,认定新化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维持新化县公安局对苏某某行政处罚的决定。李明作为该案承办民警,依法办案,在处理苏某某与伍某某的用水纠纷一案中不存在非法拘禁的问题。

  三、澄清对维山乡党委委员刘龙文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6月,刘龙文被实名举报在处理阻工事件中拉扯阻工人员曾某某,致其脚踝粉碎性骨折的问题。经查,2016年1月,维山乡四都村部分村民阻止维山乡自来水厂施工,阻工人员曾某某当时站在两尺深的坑道上与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干部发生争执,后其自己在移动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曾某某摔倒时,刘龙文本人及其他在现场处置问题的干部均未与其发生身体接触。刘龙文在处置该阻工事件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不存在与村民发生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

  四、澄清对上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罗文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1月,罗文被实名举报在拆除原县殡仪馆烟囱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存在官僚作风。经查,2017年12月27日,为落实县光荣院建设任务,罗文作为现场总指挥,与县公安局、县民政局、上渡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到原县殡仪馆进行地表清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李某某、陈某某等50余人阻工闹事,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陈某某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告知了李某某的亲属。李某某的母亲在施工现场系自行摔倒,但罗文当即安排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罗文在县光荣院项目清表腾地过程中依法有序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不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和官僚作风问题。

  五、澄清对槎溪镇党委书记付小兵有关问题的不实举报。2018年5月,付小兵被举报在任曹家镇镇长期间以司机蔡某的名义公款报销早餐费用和在危房改造中优亲厚友等问题。经查,付小兵任曹家镇镇长期间,一般在家中或者是镇食堂吃早餐,很少在外面吃早餐;司机蔡某作为镇党政办工作人员,经手过两笔开支共1200元,系会议实际支出且报账程序合规;该镇申报危房改造项目的李某某、吴某某两人并非付小兵的亲友,其中李某某的危房改造符合政策要求,而吴某某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7000元,系与村干部违规操作的问题。付小兵任曹家镇镇长期间,不存在公款报销早餐费用和在危房改造项目中优亲厚友的问题。(新化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