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情速递]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常德公安8月2日讯 8月1日,常德市公安局向媒体宣布:经过五个多月缜密侦查,在哈尔滨、沈阳等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常德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冻结银行卡300余张,扣押现金及财务折款5亿元,抓获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其中王某禹、柴某等6名主要骨干成员已被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打着国际证券交易幌子实为拉人头的网络传销

  办案民警介绍,经常德市公安局侦查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人王某禹于2015年12月份从境外传销组织“新亚洲集团”引进传销项目“中券资本”,谎称该项目是代理销售美国怀俄明州中券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简称CCG)的证券,在国内招募会员加入,参加者按照缴纳购买证券产品的费用多少确定级别,会员缴费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后,便可享受该公司的“奖励”。为推广中券资本,王某禹召集崔某燕、吴某友等骨干在全国各地召开千人推广大会,采用报销差旅、食宿费等手段大肆招募会员,并在哈尔滨建立工作室,招聘了40余名工作人员为会员注册报单。2016年8月,“中券资本”项目因发展人员减少,发生提现困难,王某禹又伙同“新亚洲集团”推出“国盟资本普惠证券”以所谓资本证券化为名继续开展传销活动。

缴获的银行卡缴获的银行卡
在犯罪嫌疑人家中缴获现金7000万元在犯罪嫌疑人家中缴获现金7000万元

  近一年时间,王某禹通过推广“中券资本”、“国盟资本”两个传销项目在全国发展了二十多个下线传销团队,会员高达20多万人,收取传销资金40多亿元,个人非法获利近10亿元,还获得了“公司”给予的宾利、宝马、路虎等20多辆豪车奖励。

犯罪嫌疑人传销大亨郭建犯罪嫌疑人传销大亨郭建

  说到“中券资本”就不得不提“新亚洲集团”。这个公司一般人并不知晓,但在传销界却是“大名鼎鼎”,据知情人反映,该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查证的虚拟公司,其老板是传销大亨郭建。二十多年前郭建从大陆去泰国开展传销事业,但近年来,中国大陆很多打着境外公司招牌的传销项目,背后都是郭建一手策划操作的。郭建的主要手法就是瞄准国内投资热点,虚构境外上市公司,以代理投资为名设计传销项目,通过互联网宣传,然后在国内寻找代理人建立传销团队进行推广。“新亚洲集团”以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为诱饵,通过国内代理人以旅游名义组织会员到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等地参加新亚洲集团举办的明星演唱会、慈善晚宴,宣传公司实力,诱惑他人投资加入传销活动。仅2016年至2017年4月,“新亚洲集团”就先后在泰国曼谷、新加坡皇京港、迪拜、莫斯科等地举办万人规模的大型活动8次,国内有数万人前往参加。

传销大会海报传销大会海报

  据办案民警介绍,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王某禹感觉公安机关可能对其传销犯罪活动展开了调查,在企图逃离出境前的5月2日当天,专程前往四川省绵阳市的某寺庙,花120万元重金,请寺庙僧人为其占卦化解,乞求神灵保佑其逃脱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当晚王某禹在四川绵阳机场准备乘飞机逃离出境时,在机场候机室被常德市公安局专案民警抓获归案。

作案工具作案工具

  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新亚洲集团”传销组织反映了当前传销活动的一个新特点。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崩盘,延缓传销活动的生命力,他们在一个传销项目即将崩盘时,紧接着又会马上启动另一个新的传销项目,将前一个项目会员平移到新项目继续发展新会员,不断推出新的传销项目,导致传销活动恶性循环,很多人陷入他们的传销而不能自拔。2015年12月以来,“新亚洲集团”先后推出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DB科融证券、诺亚方舟、精准策略等6个项目,在国内建立了二十多个大的传销团队,发展会员50多万人,涉及全国25个省市,收取传销资金100多亿元,除少部分作为奖金返还给会员外,有60多亿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境外,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

  常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彭进告诉记者,王某禹只是“新亚洲集团”在中国大陆的传销团队之一,常德公安机关将通过查处王某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不断扩大新的线索,延伸打击。只要是违反中国法律涉嫌构成犯罪,常德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绝不放过。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在开展打击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传销组织已成过街老鼠,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等传销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团队领导人,不要心存侥幸,只有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凡是要交纳入门费、会费、拉人头推荐他人加入才能获得奖金的行为都涉嫌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犯罪,参与传销也是违法。

  投资者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投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常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