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过后,湖南地方性法规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表示,将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适时进行修改。

  谢勇说,这次民法总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将来势必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将会引导新的生活方式。

  谢勇认为,这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这次民法总则完善了监护制度。谢勇说,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草案明确了国家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对原来主要靠以家庭为主的监护制度做了完善,形成家庭为主、社会补充、政府兜底的新的监护体制,这一新的格局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尤其是在应对社会老龄化方面有重要意义。谢勇认为,新制度落实还需配套的具体措施,社区、民政相关部门都要担负起责任,要有具体制度安排跟进落地。针对撤销监护权后,“确有悔改情形的”可以恢复监护权,谢勇认为,“确有悔改情形的”情况复杂,今后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专门细化。

  民法总则对于湖南立法是否会有影响?今后会否根据上位法启动相应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谢勇说,因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是行政管理类的法规,依据民法总则做出相应的修改,或针对性立法,数量不是很多,条款较少。民法总则通过后,将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适时进行修改。   

  记者杨杰妮

  其他焦点

  见义勇为反被追责?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这些年我们见过这样的新闻: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长此以往,谁还敢为陌生人出手相助?老人摔倒谁还敢去搭把手扶一下?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还能起诉

  草案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

  本来法律给权利行使一个“保鲜期”,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可当这个权利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情况就有所不同。

  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一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事件,可是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都是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此次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