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海涛)又到上学季,父母没时间接送的孩子们,坐校车上下学成了常态。如果校车管理流于形式引发意外,不管是学校还是校车司机都脱不了干系。记者昨日从宁乡县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小学及校车运营司机陈师傅因落实校车安全管护制度不力,导致一年级学生小毅(化名)脱离管护在校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共同赔偿学生经济损失13.8万元。

  2014年3月的一天,小毅放学后被安排在学校食堂等候校车。学校本应按预定车次分批交接学生给陈师傅,再由陈师傅安排的随车护导员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那天学校虽然安排了管护教师,却在执行管护、交接时流于形式,并没有与校车运营者按车次分批交接学生,陈师傅也没有安排随车护导员护导学生有序上车,而是随意凑足7人即运送一车。小毅因此没有乘坐到校车,自行离校的他准备回家,出校门横过公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碾压受伤。事故造成小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98万余元,经宁乡县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了小毅81万余元。去年9月,小毅以学校、陈师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就未获赔偿的16万余元起诉追索。

  宁乡县法院认定,此案中学校与陈师傅未严格按照制度履行对学生乘坐校车的管护职责,导致小毅脱离管护又未乘坐到校车,自行出校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