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高山中学教师郑群醉驾案。

  2015年9月12日,郑群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随后被抓获。郑群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永州市纪委)

湘纪君微评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酒驾”有入刑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党员和公职人员还有先行免职、处分的纪律约束。

  早在2012年,中共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 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对于发现酒后驾车的公职人员一律先行免职。但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甚至醉驾,这是对法纪底线 的挑战。叫停酒驾醉驾,是必须的!为永州严肃处理醉驾叫好,也是必须的!诸君引以为戒,更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