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8月9日专电(记者 帅才)记者从湖南省卫计委获悉,近期湖南省在启动对长沙、株洲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基础上,将启动其他12个市州城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价格改革,这意味着湖南省所有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

  取消药品加成后,湖南省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以2015年药品合理差价额和医疗服务项目降价额为基数,按基数的80%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与此同时,所有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将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湖南省将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和民族中医服务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医药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

  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12号)和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6〕1号)要求,在对长沙市、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进行总结评估基础上,现就其他12个市州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差别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方式多方共担,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运行补偿机制。

  (二)统一政策,分类安排。既考虑全省价格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又考虑各个城市公立医院的特点;既考虑医院的共性,又适当兼顾个别医院补偿的不平衡。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合理差价,二级、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的差价。

  (三)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改革范围

  除已开展试点改革的长沙市、株洲市以外的我省其他12个市州城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省属公立医院按属地原则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以2015年药品合理差价额和医疗服务项目降价额为基数,按基数的80%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

  (二)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加成降为: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元(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

  (三)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四)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和民族中医服务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可参照《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89号)文件。

  五、组织测算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高于在长部、省属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抓紧组织测算,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抄送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州价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内容,并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同时,做好异动情况的应急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医药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级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跟踪评估,完善政策。改革实施后,市州要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对价格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认真、耐心地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