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长沙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说明。  今天,长沙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说明。

 红网长沙12月3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肖懿)今天,长沙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说明。《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长沙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三方面具体政策措施。

  首先是创新人口管理,从2015年12月28日起,长沙市公安部门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与农村户籍人口。

  其次是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凡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当地落户。

  全面放宽内五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落户条件,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在当地派出所落公共集体户。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投资兴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和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均可以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全面落实长株潭三市问的户口迁移政策,凡户籍在株洲、湘潭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只要在长株潭三市中的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在长沙市市辖区落户。

  再就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长沙市各职能部门将尽快密集制定出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配套改革措施,以居住证作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利,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创业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和社会救助制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同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实施意见》对维护进城农民权益作出专门规定,实施一元化户口登记后,农民进城镇落户的,享受和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福利,保留其原有“三权”(土地 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落户3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 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探索开展退出“三权”试点。

  《实施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稳步推进、以人为本、合理引导、完善配套。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长沙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