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驾校随意涨价违反法律规定

  □本报通讯员张绍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所驾校因上调培训费,被乌市 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4万元的行政处罚。驾校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法制日报》案件版8月26 日曾作报道)。今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2012年11月8日至11日,被告乌市米东区经发委对原告姚氏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学校价格行为开展调查,并于11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对该校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C1、B2学员进行了统计,向该校校长姚 云做调查询问笔录,了解了该校费用收取情况。被告米东区经发委经调查取证后,按程序依法对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80040元;罚款两倍即360080元,合计540120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乌鲁 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3月10日,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 为,原告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被告米东区经发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程序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米东区经发委作出行政处罚所依 据的驾驶员培训是否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中的其他收费即政府定价和《关于新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 【2013】898号文件、关于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法院认为,政府定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机动车驾驶证是车辆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凭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到公共安 全、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业,结合历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文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即本案被告的批 准,原告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涨价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行 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例外是仅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能够进行合理性审查。《关于新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 学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以上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暂定两 年,到期后,由交通厅另行申报”,但该项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两年期限届满后无效。被告米东区经发委(原米东区发改委)依据该批复及新发改收费【2013】 898号文件、关于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2011年4月6日、2012年9月6日新疆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

  本报乌鲁木齐11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