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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后逃逸 主动自首后获刑

2019年03月04日 11:54 湖南高院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曹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7月10日6时许,驾驶湘D4838S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衡山县原沙泉乡金台村彭运太家水泥坪内驶入老S314线(由南往北),谢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老S314线由西往东方向直行。因曹某驾车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致使谢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谢某属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与谢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曹某赔偿了谢某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曹某赔偿了谢某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衡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局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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