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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民警破获一起以租车抵押骗借款“套路”案件

2019年03月01日 16:39 衡山公安 

  花“小钱”从租车公司租个车,然后抵押给第三方骗取高额借款,这种空手套白狼的套路断然不可取!近日,衡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破获了一起以租车抵押骗取借款的案件,玩“套路”的90后男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1日,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受害人曹某来所报警,称其被人骗走了50000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浩将租来的宝马汽车作为抵押物,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受害人曹某要求借5万元救急。胡某浩多次在微信上对受害人曹某信誓旦旦的承诺,10天之后立马归还借款。当曹某多次问起胡某浩抵押车辆的行驶证及有关证件的情况时,胡某浩以“证件忘带“、“被家人暂收”等编造的理由蒙骗曹某,并以出示名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的方式骗取曹某的信任。直至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衡山向受害人曹某主张车辆所有权并要求开走车辆时,受害人曹某这才意识到已经上当受骗。而此时,胡某浩已经是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似人间蒸发一般。

  城关派出所民警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发现嫌疑人胡某浩已经潜逃,为了早日将胡某浩抓捕归案,民警果断对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19年2月20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浩迫于警方的压力来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将租赁汽车作抵押诈骗他人5万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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