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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雷锋》出品方状告某民营公司侵权案在长开庭

A-A+2013年9月13日15:23新浪湖南时尚频道评论

  2013年初,“电影《青春雷锋》南京首映零票房事件”曾成为红极一时的网络话题,事隔半年之后,有关该片的另一事件则在悄然进行。9月12日,电影《青春雷锋》出品方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潇影第二影业有限公司状告湖南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权案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3年2月底至4月,是电影《青春雷锋》的上映期。这期间,电影经历了“南京首映零票房”的舆论风波。4月初,制片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冒用出品方名义擅自组织售票,侵占票房。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湖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浮出水面,其法人代表刘某某更成为本案重要人物。2013年5月,电影《青春雷锋》出品方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潇影第二影业有限公司将湖南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称,作为电影《青春雷锋》的出品方,原告享有该电影的发行、播放、收益等权利,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售票并在长沙万达桐梓坡店、芒果博纳影城播放该电影,将票房收入据为己有。在被告的扰乱下,长沙市电影票房严重缩水,只有区区10多万的惨淡收入,而被告非法牟利的收入是本市票房的几倍之多,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针对原告的说法,被告辩称,自己经过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和长沙芒果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协助组织和推动电影的发行放映,帮助完成了长沙地区的部分票房,并拒不承认自己的侵权事实。

  这次庭审,看似双方各执一词,令外行人摸不着头脑,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该片这一部分的票房究竟进入了谁的账户,而这也恰恰揭开了电影发行行业乱象的冰山一角。根据国家规定,国产电影在上映期间,以入场的电脑小票为据,所有票款收入均计入影院终端售票系统,全国票房网站端口对全国总票房进行汇总,最终票房收入由制片方、发行公司、院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而据行业内部人员报料,尽管国家有着强大的票房监管和惩罚机制,但在可观的利益诱惑下,偷瞒票房的情况仍屡禁不绝,最明显而又广泛的例子是影城的代用券。很多影城为了拉动经营收入,纷纷推出不同形式的代用券,这已成为很多人观影的选择之一,而有谁想过代用券这一部分收入,是否会进入影院的票房账户呢?不进影院票房的收入,最终流向了哪里?而最终导致的,制片方和院线的利益受到侵害。对比商业电影,并不为市场看好的主旋律电影也不会幸运到哪去。由于主旋律电影的发行常常要靠政府支持,利用红头文件推动发行,有些不法分子便在未经出品方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手中资源跑下相关文件,然后以租场或包场的名义与影院达成某种协议,将收入的一小部分分给影院,而大头则落进了自己的腰包。这些行为,往往进行的神不知鬼不觉,最终受损的,则是制片方的利益。  

  经过两个小时的激烈交锋,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围绕该事件的后续发展,本媒体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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