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周报报道本报记者 雷鸿涛
在购买联美品格楼盘的房子三年后,湖南长沙市民廖先生还是没能住进去。这都缘于他购买的房子主卧室屋顶一直渗水,而开发商修了近10次都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廖先生为此心力交瘁。
“我是2013年入住的,此后我的噩梦就来临了,”联美品格楼盘的另一位孙姓业主也遭遇了同一问题。
4月17日,联美品格楼盘营销负责人张女士对《法制周报》记者说,“顶层渗水的问题,并非只有我们楼盘有。”
业主:修了近十次仍没解决
联美品格楼盘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与西二环交界处,由联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湖南国盈置业公司开发。
2010年9月,廖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该楼盘一栋顶层的一套住房,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月6日。交房时廖先生如约去办理入住手续,“结果发现房屋多处空鼓开裂,管线外露,之后卫生间外墙和主卧室外墙地面多处渗水。”此后,虽多次催促开发商交房,但对方都未整改到位。
2012年年底,廖先生又发现主卧室屋顶有8处漏水。从2013年1月开始,他就房屋质量问题特别是屋顶渗水一事先后30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并多次致函要求达标交房,开发商还签了于2013年10月30日前达标交房的承诺书,但其维修整改了近10次仍没解决渗水的问题。
记者看到,廖先生购买的毛坯房主卧室墙面地板有多处渗水痕迹。在楼顶天台,有多处用防水材料修补过的地方。
廖先生反映,他在两年多时间里就这一问题磨破了嘴皮,说尽了好话,联美维修部都已换了两拨人,做防水的工人都已换了四拨人。今年3月3日,廖先生又给开发商总经理孙某发了一封《关于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的函》。3月6日下午,孙某与律师约见他,主动提出为他换房,换成1栋305。但这套房子也存在室内管道与外墙漏水的问题,为了有房住, 廖先生只好妥协。得到廖先生同意换房的回复后, 孙某当即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对305房渗水问题进行整改。
3月27日,该公司营销负责人张女士给廖先生发来了短信:“孙总刚和集团沟通了,305最低4800元/平方米,不能再少了。如果你同意,我们就进行下一步。”后孙某又亲自主持,双方律师在场进一步确认305房最低4800元/平方米。
没想到计划赶不上变化。4月10日,该公司又说总部不同意以此价格成交。
4月14日,廖先生向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了一份《关于要求追究联美开发商生产伪劣商品罪的投诉》。请求长沙市监管部门将开发商列入黑名单,从重处罚,对相关验收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责。
开发商:同意退房赔偿待定
4月15日,廖先生又找到开发商协商。孙某说,他答应一平方米4800元的价格将305房卖给廖先生,只是营销人员认为,总部没有授权无法实施。孙某给出了3点建议,一是廖先生住原来的房,公司整改直至满意,如果装修完房子仍漏水,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答应保修5年;二是如果廖先生要换房,305房(带简单装修)底价是一平方米5360元,不能破底价;第三,如果廖先生不同意上述两点,公司可以退房,但只承担银行存款利率。
当天,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4月17日,联美品格楼盘营销负责人张女士对本报记者说,“他(廖先生)反映的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处理,只不过没有按照他设想的方案在处理。”在协商过程中,廖先生提出了赔偿的条款,但这需要双方协商。”
为何房屋一直有渗水问题?张女士解释,“顶层渗水的问题,并非只有我们这个楼盘有。其实楼盘都有渗水的问题。因为以现在的工艺还没有办法完全防止顶层渗水的情况。”她还告诉记者,其实现在房屋已经不渗水了,只是还有以前渗水的痕迹,需要一个干燥期。
4月16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开发商安排专门负责维修廖先生房屋的技术人员,他在电话中说,廖先生的房屋还没有完全修好,要等天气热了才有可能修好。同日,廖先生与开发商代表孙某又进行了协商,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廖先生选择退房,开发商按公积金的贷款利率赔偿他。
但第二天,开发商方面又表示不愿接受这一结果。
律师:加大开发商违法成本
就在记者采访时,该楼盘的另一位业主孙先生向记者诉苦:“我是2013年住进来的,此后噩梦就降临了。”
孙先生家是北面的卧室渗水,“渗水的地方看着看着就多起来了……”。他说这一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开发商只是用胶水涂了一下。据他所知,该楼盘渗水是普遍问题,修了近10次还没有修好的渗水房就有一二十余户。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建筑房地产部主任律师吕建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尽管“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不是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概念,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反复修理不能修复的情形,可以认为该房屋渗水情形对商品房的正常使用功能产生了严重影响,业主作为房屋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业主有权退房。
如果业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向开发商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赔偿损失。
吕建伟还建议:1、房地产有关职能部门要在不违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行政干预及处罚力度,加大开发商的违法成本;2、当前,司法实践对商品房在什么标准下才被视为达到交付条件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建议将“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作为房屋质量达到交付条件的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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