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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化石群作科教基地

来源:湘潭在线 2012-09-04 16:08:56
省地质专家罗海晏(右)现场释疑解惑省地质专家罗海晏(右)现场释疑解惑

  9月1日,湘潭晚报刊发的《湘乡发现3亿年前化石群》一文,引起了市民们的强烈关注。那么,化石到底是怎么形成的?湘乡的这处化石群是否应该得到保护?老百姓发现化石后,该怎么做?本报为您一一道来。

  揭秘:化石是怎样形成的?

  “简单的来说,化石就是存留在岩石中的古生物遗体或遗迹。”湘钢一中退休地理教师、从事户外科考20余年的余权规介绍,化石的形成非常复杂,充满了偶然性,这也直接决定了:大部分的古生物的遗体或遗迹变不成化石。

  余权规透露,化石的形成,必须具备四个主要条件:

  “一是生物必须要大量死亡。举个例子,一条鱼死了,它可能马上被其他动物吃掉,自然形成不了化石。二是生物大量死亡后,必须被迅速掩埋,才能使其遗体及时保存下来。这种迅速掩埋,可以是泥石流,也可以是火山爆发,大量火山灰的覆盖。”

  但余权规明确表示,光以上两个条件还不够,“生物本身要有硬体,如骨骼、牙齿、硬壳、树干等,因为硬体的抗腐蚀性强。”

  当然,前三个条件仅仅是将生物的遗体或遗迹保存下来,要真正将其变成化石,还有一个漫长、复杂的石化过程。

  “石化,就是将生物遗体中的有机物质分解殆尽,并与外界的无机物发生置换的过程。”余权规说,这个过程既漫长又充满变数,往往几十万年,甚至几百万年都不够。

  价值:任何一件化石都弥足珍贵

  “古生物的遗体或遗迹,即便形成了化石,却不一定能保持下来。它还将面临自然界的残酷考验与筛选。”余权规认为,化石的形成并非一步到位,也并非一劳永逸。

  他举例道:高温岩浆一旦接近化石,后者将被迅速熔化。又如遇到强烈的地震,山崩地裂,化石被震碎,自然会消失于历史长河。

  “真正裸露在地表,并在风化、侵蚀、搬运等合力作用下,依然保存完整,并被人类及时发现,这种几率堪比九牛一毛。”余权规说,从这一点来讲,人类能找到的任何一件化石,都是非常珍贵的。

  这种珍贵,还在于化石的不可再生。因为如今的地球环境,几乎已不再具备化石生成的条件了。

  “因为珍贵,所以更需要保护。”余权规说了一件至今耿耿于怀的往事。原来,多年前有人发现了一块鱼化石,可当他找到对方,并赶到现场时,才惊愕地发现:新修建的一条公路,破坏了化石。

  行动:化石群引起国土部门重视

  化石的不可再生性,引起了本报的高度重视。在9月1日刊登的稿件中,为防止群众上山寻化石,本报隐去了化石群的具体地址,并在刊发前,与湘潭国土部门、省地调院的专家赶赴现场勘查。

  引起高度重视的,还有湘潭的国土部门。

  “不管重不重要,先保护起来!”8月29日,接到记者电话后,湘潭市国土局地环地勘科科长邓运来当即表态。当时正在外地出差的他,随即联系了湘乡市国土局矿管办的同志,要求对方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化石群。

  8月30日,湘潭市国土局地环地勘科科长邓运来、副科长侯超,湘乡市国土局矿管办主任周龙本、副主任李贵军,毛田镇国土所所长范标,与本报记者一起赴现场实地考察。

  省地调院高级工程师、从事地质工作57年的罗海晏,应湘潭市国土局邀请,一同前往。

  专家建议:将其作为科普教育基地

  经过考察,79岁的专家罗海晏还发现了另一种腮瓣类动物化石。

  “这个地方的化石群,长度至少延绵了10公里,确实是我市目前发现的最大露天化石群。”考察完毕后,罗海晏透露,湘潭的这处化石群在规模上超过益阳、长沙,但不如邵阳、娄底、怀化。

  那么,这一处化石群是否需要实地保护?是否达到了建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标准?罗海晏提出了否定意见。

  他说出了三点理由:一是这里的化石,对于整个湖南地区来说,并不新奇;二是化石的个体不大;三是这里的化石含泥质成分比较高,其表面装饰纹往往已经风化,不够美观。

  因此,他建议,将该化石群作为学校的教学基地,供师生们科普之用。

  “但是,如果在这样古老的地层中,发现了鱼化石,哪怕只有一块,那都将是湖南省的一个重大发现,将受到重点保护。”罗海晏表示。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摘录)

  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予、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湘潭晚报记者 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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