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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发票被批捕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2012-08-16 15:44:15

  本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李建辉 旷巍

  【办案结果】近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待业青年吴某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省首例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例。

  【案情回放】2011年6月起,吉首市青年吴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一名专门从事套取住房公积金、绰号为“大熊猫”的男子,并用其提供的虚假发票及证件在常德市、长沙市望城区及衡山县等地,多次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数万元。套现后,吴某每次可获取500元酬金。

  今年6月16日,吴某再次来衡山县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时案发,侦查机关当场缴获其持有的伪造发票面额801850元。

  【检察官说法】此案承办检察官肖莉介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01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就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肖莉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持有的是伪造的房产销售发票,面额达801850元,数额已经达到追诉标准,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温馨提示】明知是伪造发票,却冒险非法持有。不辛勤劳动去获取财富,却企图通过不法途径不劳而获,到头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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