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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交通肇事员工顶罪 提供假证被裁拘留罚

来源:常德新闻网 2012-03-09 09:37:19

  3月6日,澧县公安局对为“2012.3.3”重大交通事故提供虚假证言的当事人部某依法裁决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在裁决书上签字时,部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喃喃自语:年轻人还是要多学法。

  3月3日18时50分,部某打工的澧县某汽车维修站负责人明某,驾驶一辆车号为粤BF7××3的小轿车,在澧阳镇澧州大道关心村4组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撞伤行人刘某、王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驾驶人明某肇事后弃车逃逸。3月4日8时许,部某冒名顶替,向澧县交警大队投案,编造事实供述是自己驾车肇事。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查取证显示,引发该起事故的驾驶人为明某。此时,明某已不知去向,其家人也一问三不知。对此,澧县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召开紧急会议,部署相关措施,同时对明某家人宣讲政策、对周边群众及知情人进行调查。3月5日11时,明某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至此,“3.3”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真相大白。

  部托因提供虚假证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其系初犯,且认识态度好,澧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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