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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英雄借道P2P 互联网金融上演资本角逐大戏

A-A+2014年11月18日22:44新浪湖南评论

  在过去,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银监会称之为“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的P2P贷款平台,被提示具有大量潜在风险。高利润终究战胜了理智,P2P吸引了众多的投资人前往,加速了该行业的繁荣。事实上,P2P不仅吸引了大量投资人,还引来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涉足。另至2014年以来,不少风投资本竞相角逐P2P领域,还吸引了不少有国资背景的银行参与,上演一场场资本大戏,P2P到底有什么魅力,狂吸各路资本英雄抢滩P2P。

  小贷担保公司涉足P2P

  自从P2P兴起以来,这一全新的模式一直受到众多小贷公司的关注。某报道引入一小贷公司负责人的话:“到今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27家,贷款余额8444亿元,解决全国十分之一企业的融资,至今没有风险事件发生。小贷风控做得最好,却无法从银行获得更多资本,也无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进军互联网金融,通过平台模式吸引资金,共同投资共同获益。”很显然,以P2P为外壳或者平台开展业务,可以解决资金见底、放贷地域、放贷对象、放低比例受限、甚至小额分散原则约束等问题。再看担保公司从事P2P业务,与小贷公司大同小异。

  国资涉足P2P

  近日,有媒体获悉,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从化柳银村镇银行)也与P2P平台融资易展开合作,为融资易推荐融资项目并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收取保费。此举该银行高层解读“存款的增长满足不了资金的需求”,“银行推荐项目,并为我们增信,我们为他们解决资金问题,属于优势互补。而对外担保也在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这是银行涉足P2P金融的一域。另一方面来自银率网的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国有资本开始涉水P2P,国资系P2P成为P2P行业一个分支,这一现象引起了业内的关注,被解读为监管层认同P2P金融模式、允许国资加入P2P行列的信号。到目前为止,国资系P2P已有8家。有意思的是,银行直接干起了P2P业务。原因很简单,P2P的吸金模式很好的弥补现有银行业务体系的不足,大大延伸了服务范围,并获得了更广泛的利润,最为重要的是,获得与民间金融公司在P2P领域一较高下的机会,而不至于在该领域失去完全的话语权。

  风投涉足P2P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至少已有30多家P2P平台宣布拿到风险投资,融资金额多在千万元人民币级别。为什么精明的风投愿意扎堆P2P?有分析者指出该行业正处于成长周期初期,尽管监管不明,但鼓励创新的监管思路已经明朗,整个市场如同蓝海,未来成长空间和创新空间巨大,嗅觉敏锐的风险投资人自然不会放过这个炙手可热的领域,不少风投企业风投了多家P2P平台,民间资本涌动,投资出口少,小微企业借贷难,融资渠道窄,是直接诱发风投跟风的原因。

  涉足P2P 金融风险犹存

  P2P金融兴起后,各路英雄借道P2P平台,抢手的 P2P金融其实并不那么美轮美奂。长沙创新金融与法律服务平台“律邦融安”总经理严继光律师指出。据P2P行业第三方网站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10月到12月之间,倒闭平台多达62家,而今年8月开始,倒闭平台数量有“抬头”之势。今年7月,倒闭平台仅有8家,8月则飙升至16家,9月更多达22家到目前为止,10月国庆7天,就有5家倒闭,目前此数据还在增加中。对于单纯的P2P平台而言,自身经营问题已不容小视,若再融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风投、银行进入,这个行业的复杂程度不容忽视。每个业态主体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除了风投资本自由度较大意外,其他主体并不能“为所欲为”,他们均受政策、法律的限制。

  严继光说,例如小贷公司在监管机构、经营范围、杠杆率均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跨过经营边界。而担保公司,除了原有法律规定外,我想引用媒体曾经报道的一句话,这也是当前担保公司接到P2P金融的真实现状:浙江省此前已出台规定,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参股或控股P2P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任何名义从事网络贷款业务,且不得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平台贷款业务提供担保。

  为何政府明文规定,还是缘于它有可能跨过原有经营范围,出现自融、聚集资金池等违规行为。而关于银行借道P2P,我们引用一位权威教授的观点:湖南大学资本运作中心主任戴晓凤教授在一期名为“法道金融”的沙龙活动中,在长沙银行工作人员问及银行从事P2P能不能脱离“隐含增信”风险时,她指出,银行从事P2P业务,自然的对平台予以增信,银行的特殊身份本身就具有增信功能,即便银行告知投资人银行不予担保,不给予项目增信,但投资人在心理暗示作用下仍会认为银行在这中间起到了担保作用。

  今年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社主办的 “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透露,互联网金融的十条监管思路,其中第六条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于这些信息来看,银行如果从事P2P,政策风险非常大,尽管商业银行可经营的业务包括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但多数银行对此总是谨小慎微。而对于相对自由的风投资本介入P2P,也只是一场持久战的较量,太多资本集团的进入,竞争性加大,加上P2P自身风险的堆积,这未必是一场多赢的盛宴,而有评论者指出,很多外来资本的注入,也可能是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噱头,增加原有经济体的估值。倘若这是部分风投的本意,那么对于获得风投的P2P公司而言,未必是值得庆幸的好事,这也不意味着获得了免死金牌,鹿死谁手,恐怕市场会给予你血腥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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