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是等于或者低于成本价的团费,即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是旅游业一大毒瘤,它不仅让游客掉入旅游陷阱,带给消费者不良旅游体验,还会使旅游相关产业如餐饮、纪念品等陷入恶性经营中,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不仅造成行业的混乱,甚至危害了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详细]
强迫购物、另行付费是旅游市场的又一顽疾,至今仍难以根除。“强迫购物”现象大多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等等。[详细]
门户网站上一项超过1000名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认为中国景区门票“太贵了,门票支出已经严重影响旅游热情”的网友高达89.2%,仅有0.3%的网友认为“门票不贵,物有所值”。另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网友可接受的5A级景区门票心理价位在100元以内,其中约有61%的网友认为门票价格应在60元以内。[详细]
旅游景区的消费比普通地区略高,一般人都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如果当你付了超出平常很高的费用,但是却碰到缺斤少两、以次充好,说是海景房,却只有半个窗户能瞅见海边,花高价买了个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的旅游体验将会大打折扣,同时也表示游客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已被侵犯了。[详细]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法还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详细]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详细]
根据旅游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此,曾经表示:“搭建免费咨询平台,将直接提升旅游城市的开放性和良好形象,对于游客更具吸引力。”[详细]
旅游法里提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在记者随机采访中,这一条受到了许多旅友的热烈拥护。市民杨女士认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地方,属于民族文化瑰宝,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这样市民在闲暇的时候也可以带着孩子去学习历史文化。而市民黄先生则担心:“这些地方免费是应该的,但是国家也要在免费的同时考虑到维护费用,以免因为免费开放导致里面的设施被破坏。”[详细]
律师蒋勇伟称:“指望有个法律就翻天覆地是不可能的,只能和实践良性互动,趋于合理。但是,接下来的细则怎么样就难说了。”
“在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和追责上,《旅游法》比以往任何一部法规都更加严厉,态度更坚决。但取缔零负团费,光靠一部法律,短期内难以做到,这需要一个过程。”刘思敏表示。“"零负团费"是一个极端,"纯玩团"又是另一个极端。游客要想花少钱享受高水准服务,不现实也不公平,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以免矫枉过正。未来的路,还很漫长。””[详细]
中青旅客服中心总经理、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日前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表示,新出台的“旅游法”中,安全告知、安排购物和履行辅助人含义等还比较模糊,这三大模糊地带尚待进一步明确。[详细]
法律是大法,只能规定一些原则上的制度,一定要把它细化、落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媒体称,旅游法出台,很多人欢欣鼓舞,但是有一些人也认为,可能现在旅游市场发展这么快,问题也比较多,一部法律可能也不能完全把这些问题都解决。韩玉灵就此指出,发展旅游业,完全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不太可能的。[详细]
法律虽美,现实犹痛。期待有法可依之后,能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