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 肖建生) 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今日出台,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我省物价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一共26条,其中规定,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价格、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载人工具及讲解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优惠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内属于游览参观者自愿选择参与的游乐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实施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游览参观点内载人工具及讲解等服务价格应当在实施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实行一票制;其中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并收取门票的,应在妥善处理景区与宗教场所利益关系的前提下,推行一票制。禁止设置“园中园”收费,禁止收取厕所使用费。禁止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身高1.3 (含1.3) 米以下儿童,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现役士兵实行免票。对身高1.3米以上儿童、现役军官、未满60周岁的军队退休干部、60岁以上老年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低保户等可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游览参观点对凭有效证件的职业宗教人士应实行免费通行。提倡游览参观点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年度游览参观达到80万人次以上的重要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听证的消费者代表比例应高于五分之二。
游览参观点违反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