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办法》包括总则,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补登、恢复,附则等九章七十八条内容。
《办法》第四条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与此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6 年 2 月 3 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办法》明确,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区别,迁入登记有所区别。
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 300 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在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至 500 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至 500 万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 1 年。
城区常住人口超过 500 万的特大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合理设置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各类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不得设置需经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同意等 “ 暗门槛 ”。
[来源:潇湘晨报]